最高檢發布6件依法懲治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典型案例
中新網6月10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6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件依法懲治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典型案例。
該批典型案例分別為廣東省清遠市陳某華等30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遼寧省大連市王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浙江省杭州市張某等44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上海市高某愿等22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江蘇省常州市陳某龍等16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天津市趙某強等16人非法捕撈水產品不起訴案。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各級檢察機關辦理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既要依法嚴厲打擊,又要區分不同情形分類處理。不斷加強與偵查機關的溝通協作,對在辦案中遇到的司法難點堵點問題認真研究,引導偵查機關全面客觀收集固定證據。聚焦非法捕撈“捕、收、運、銷”全鏈條,堅持深挖線索,從源頭斬斷利益鏈條。在認真梳理案件事實證據基礎上,用足用好法律規定,進一步健全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銜接機制。注重以案釋法提升民眾法治意識,從源頭上減少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案例一
廣東省清遠市陳某華等30人
非法捕撈水產品、掩飾、
隱瞞犯罪所得案
【關鍵詞】
非法捕撈水產品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珠江流域 行刑銜接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要旨】
檢察機關通過“行刑銜接”工作機制,主動加強部門間溝通協作,形成打擊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的執法司法合力;在依法懲治破壞漁業資源犯罪的同時,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等方式,讓犯罪分子承擔恢復生態、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提高犯罪成本。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陳某華、陳某明等24人以家庭成員或親戚朋友關系為組合紐帶,在佛山市三水區大塘鎮至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禁漁河段,長期采用電拖網船電魚的方式,大肆非法捕撈草魚、鰱魚、鯽魚等河魚后銷售得款195萬余元。被告人林某華、王某志等6人明知陳某華等人售賣的水產品系非法捕撈所得,仍予以收購。經鑒定,本案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失3260余萬元。
【檢察履職情況】
本案為跨區域、大規模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涉案人員長期在禁漁河段大肆非法捕撈,甚至以沖撞執法船只等方式暴力抗法,不但嚴重破壞珠江流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而且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群眾反映強烈。2020年7月,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清城區檢察院”)通過“行刑銜接”工作機制,聯合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以下簡稱“清城公安分局”)和區漁政部門部署專項打擊行動,先后三次召開聯席會議,重點針對犯罪分子熟悉水路、裝備好、船速快以及深夜作案、流竄作案帶來的抓捕難、取證難、執法風險大等突出困難,提出以“收魚人”為切入點,逆向查找“捕魚人”的引導偵查意見。清城公安分局采納了清城區檢察院的意見,于2021年1月組織收網行動,抓獲犯罪嫌疑人28人,扣押大型電魚船9艘,凍結涉案資金756萬元。為進一步夯實證據,清城區檢察院在清遠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清遠市檢察院”)的指導下,就案件管轄、共犯人數、犯罪數額、違法所得、賠償損失的計算等問題,向清城公安分局進一步提出引導取證意見。
為準確認定生態損害賠償數額,清城區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同步介入,引導公安機關查實作案時間段(區分禁漁期和非禁漁期)、漁獲種類、作案漁船馬達的功率、作案區域、實際交易金額等證據后提交鑒定機構,作為鑒定生態損害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清城公安分局按照清城區檢察院的意見,進一步完善了全案證據。2021年2月,清城公安分局提請清城區檢察院對28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清城區檢察院在審查逮捕過程中,敦促另外2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2021年5月,公安機關將該批案件分成13個案件陸續移送清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清城區檢察院受理案件后,積極開展認罪認罰工作,促使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動退出贓款合計72萬余元。經審查,2021年6月至8月,清城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華等22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林某華等6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清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清城區法院”)提起公訴;對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陳某華等2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22名被告承擔水生生物資源損失及鑒定評估等費用3322萬余元;對犯罪情節輕微的陳某妹、陳某娣2人依法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并督促被不起訴人以增殖放流方式,投放1.2萬尾魚苗用以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2021年11月至12月,清城區法院先后對上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陳某華等22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至七個月不等,支持檢察機關全部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處陳某華等22人賠償水生生物資源損失及鑒定評估等費用合計3322萬余元;判決林某華等6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處罰金合計21萬元。一審判決后,林某志、何某杰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林某智、陳某權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決賠償數額過高為由提出上訴,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了對林某志和何某杰的量刑,對林某智、陳某權的民事公益訴訟賠償數額作了少許下調。
針對本案暴露出北江河段非法捕撈猖獗、監管不力的問題,清城區檢察院依法向區農業農村部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堵塞執法監管漏洞。清城區農業農村局采納了檢察建議,對全體執法人員開展專題培訓,對執法裝備進行了升級,進一步加大了執法巡查力度和宣傳教育力度。為進一步養護當地水生生物資源,清遠市農業農村部門在6月6日全國“放魚日”開展了大型增殖放流活動,邀請清遠市檢察機關到場共同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科普和普法宣傳活動,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典型意義】
北江是珠江的第二大水系,漁業資源豐富,生態功能突出。為保護北江流域漁業生態資源,檢察機關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加強橫向聯動,努力打破在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領域融合發展的壁壘。刑事檢察部門在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提出取證意見的同時,與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共享案件線索,為全方位、大力度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全面修復被損害的漁業資源奠定了基礎。為推動區域生態安全防護能力不斷提高,檢察機關注重與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履職。通過個案辦理挖掘案件背后的社會治理問題,以檢察建議的方式促進源頭治理,提升珠江流域漁業資源保護綜合治理水平。
案例二
遼寧省大連市
王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關鍵詞】
非法捕撈水產品 黃海海域 介入偵查引導取證 追訴漏犯
【要旨】
海上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往往涉案人數多,涉及金額大,現場難以固定和取證。檢察機關強化與海警等部門的銜接配合,就線索互通、信息共享、案件辦理、涉案漁業資源處理等方面加強協作,確保證據充分固定,準確認定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王某明知我國黃海海域進入伏季休漁期,仍多次駕駛船只進入上述海域實施非法捕撈作業。其間,王某通過王某剛、林某云雇傭殷某明等人(均另案處理),使用快艇運輸非法捕撈的各類螃蟹2898.9公斤和海螺11487.5公斤。經鑒定,上述漁獲物合計價值145萬余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21年5月30日,大連海警局莊河工作站(以下簡稱“莊河海警”)對本案立案偵查。莊河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莊河市檢察院”)應邀提前介入偵查,就捕撈海域、非法網具的認定,漁獲物價值、犯罪嫌疑人主觀認知等證據的收集等問題向莊河海警提出引導取證的意見。2021年7月9日,莊河海警提請莊河市檢察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批準逮捕王某。莊河市檢察院依法對王某作出批捕決定。8月31日,莊河海警就本案向莊河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審查中,莊河市檢察院根據運輸上岸的漁獲物曾被裝在標有“苗”等字樣的漁筐內這一細節,聯系當地人有“字樣代表所有人”的漁業捕撈習慣,引導莊河海警進一步收集調取相關證據后,依法追訴到非法捕撈人員王某財和苗某敏,并另行追加認定王某還有非法捕撈海螺4490公斤(價值372670元)的犯罪事實。
2022年1月,莊河市檢察院根據大連市關于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轄的規定,先后對王某、王某財和苗某敏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沙河口區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6月,沙河口區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對王某財和苗某敏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和單處罰金3萬元的刑罰。宣判后,王某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對控制海洋捕撈強度,保護海洋漁業資源和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我國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已覆蓋我國管轄的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四大海域。為深入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切實保護海洋漁業資源,檢察機關聚焦關鍵海域,堅持最嚴格法治,從嚴懲治違反海洋伏季休漁規定的非法捕撈犯罪。加強與偵查機關的溝通協作,對在辦案中遇到的司法難點堵點問題認真研究,引導偵查機關全面客觀收集固定證據;對證明捕撈、收購、銷售等上下游犯罪的證據全面梳理,引導偵查機關全鏈條打擊、全方位精準懲治犯罪,確保海洋伏季休漁秩序良好穩定,漁業資源得到休養生息。
案例三
浙江省杭州市張某等44人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關鍵詞】
非法捕撈水產品 錢塘江水域 寬嚴相濟 檢察協同履職 行刑銜接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既依法嚴厲打擊,又區分不同情形分類處理,注重與相關職能部門協同履職,以有力辦案促有效治理,達到“辦一案,治一方”的辦案效果。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5月,被告人張某等人明知錢塘江干流處于禁漁期,仍在錢塘江水域使用直徑為3.8mm的漁網非法捕撈鰻魚苗3900余尾。經鑒定,張某等人使用的漁網直徑均小于國家規定最小網目尺寸,屬于國家禁止使用的漁具。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等明知他人實施前述行為,仍提供作案工具并從中獲利1700余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22年3月至5月,杭州市公安局錢塘區分局(以下簡稱“錢塘公安分局”)陸續抓獲涉嫌非法捕撈鰻魚苗的犯罪嫌疑人張某等38人。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錢塘區檢察院”)應錢塘公安分局邀請介入偵查,對案件的證據固定、人員分類處理和上下游犯罪的查處提出意見;建議公安機關準確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除涉及累犯等特殊情形外,可對犯罪嫌疑人采用數字化非羈押措施。按照檢察機關的引導取證意見,公安機關又陸續抓獲6名犯罪嫌疑人,并對7名情節顯著輕微,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了撤案處理。
2022年5月至7月,錢塘公安分局將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張某等37人陸續移送錢塘區檢察院審查起訴。錢塘區檢察院審查認為,張某等3人曾因非法捕撈水產品有犯罪前科或曾受行政處罰,主觀惡性較大,應予提起公訴;犯罪嫌疑人孫某某涉嫌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作存疑不起訴處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33人均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修復義務,可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2022年8月12日至15日,錢塘區檢察院先后對張某等3人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8月31日,錢塘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張某等3人拘役四個月至二個月不等。為加強警示教育,錢塘區檢察院在對被不起訴人進行不起訴公開宣告的同時,向周邊群眾進行現場普法教育;并邀請錢塘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到場,通過現場送達檢察意見書的方式,建議對不起訴人予以行政處罰。錢塘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采納了檢察意見,對被不起訴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處罰。
考慮到本案對錢塘江生態環境的損害,錢塘區檢察院按照浙江省檢察院關于融合運用檢察審查、調查、偵查權的工作規定,將本案公益訴訟線索同步移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杭州市檢察院”)審查辦理。目前,杭州市檢察院已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4件,涉案人員已依法繳納了生態環境修復賠償款合計29000元。
針對本案暴露出的問題,錢塘區檢察院深入錢塘江干流沿岸村社、企業園區開展普法宣傳,通過制作宣傳冊,拍攝普法短視頻,組建法治宣講團,向群眾宣講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危害。杭州市檢察機關以本系列案件辦理為切入點,聯合市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常態化開展錢塘江干流水域非法捕撈專項治理,推動錢塘江干流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
【典型意義】
鰻魚,因經濟價值、營養價值高、無法進行人工繁殖,是珍貴的魚類資源,素有“水中軟黃金”之稱。錢塘江干流因水域寬闊、水質優良等地理因素,成為鰻魚棲息繁殖的主要水域之一。近年來,一些人為追逐經濟利益,違反法律法規,單獨或結伙在禁漁區、禁漁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鰻魚苗,對錢塘江的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針對此類涉眾犯罪多發態勢,檢察機關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引,準確區分罪責,分類處理,對于需要追訴的,及時以典型案例等形式做好社會面宣傳教育警示工作,以案釋法提升民眾法治意識,從源頭上減少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案例四
上海市高某愿等22人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關鍵詞】
非法捕撈水產品 長江流域 全鏈條打擊 引導取證
【要旨】
檢察機關懲治非法捕撈犯罪,要立足案件辦理,深入追查非法捕撈人員歷次作業情況、漁獲物去向,對非法捕撈、收購、運輸和銷售行為進行全鏈條打擊,堅決打掉職業化、團伙化的非法捕撈違法犯罪團伙。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高某愿、王某飛等人明知長江流域實施“十年禁漁”政策,仍組織被告人周某明等14人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大治河以北長江灘涂捕撈蛸蜞,并以每公斤12至14元的價格收購,再打包運至江蘇省江陰等地銷售。被告人徐某、嚴某蘭、黃某成等5人明知高某愿、王某飛等人銷售的蛸蜞系非法捕撈,仍事前商定好交易方式,以每公斤18至30元的價格購進,摘取大螯出售,售價約每公斤400元。至案發,高某愿、王某飛組織非法捕撈蛸蜞合計19525.25公斤(價值352454.5元)。此外,高某愿、王某飛、代某福等三人還多次收購王某付等人從上述水域捕撈的蛸蜞(共計2800余公斤),加價銷售至江蘇省南通等地,交易金額達73000余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21年2月17日、3月14日,上海市公安機關先后抓獲高某愿、王某飛后,根據上海市辦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刑事案件集中管轄的規定,邀請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引導公安機關及時收集固定微信記錄、轉賬記錄、通話記錄等客觀性證據,引導公安機關另行追捕到高某愿、王某飛的5名同伙。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公安機關先后將高某愿等22人移送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起訴。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對全案作了進一步補充偵查,查明各涉案人員在捕撈、收購、運輸、銷售等各環節中的地位作用,夯實了以高某愿、王某飛為首的,集捕撈、收購、運輸、銷售于一體的非法捕撈水產品全鏈條犯罪團伙的犯罪證據。在此基礎上,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追加認定該團伙另有非法捕撈3萬余斤蛸蜞銷售至江陰的犯罪事實;引導公安機關根據高某愿、王某飛犯罪團伙成員的供述,打掉了同在該水域非法捕撈青蟹、彈涂魚的另一犯罪團伙,抓獲涉案人員13名。
2021年7月2日、7月30日、2022年8月12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先后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高某愿、王某飛等20名被告人提起公訴;在認罪認罰并自愿購買魚苗進行增殖放流的前提下,對未直接實施非法捕撈行為,僅幫助收賬和從事勞務的2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經開庭審理,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高某愿、王某飛等20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拘役三個月不等。宣判后,所有被告人均未上訴。
針對本案暴露出的長江口灘涂非法捕撈行為較多的問題,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聯合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執法總隊至案件高發地進行普法宣傳。上海檢察機關會同上海海事局、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執法總隊等單位會簽《關于加強長江流域上海段漁業資源保護協作工作備忘錄》,凝聚共同保護長江口生態資源合力。
【典型意義】
長江“十年禁漁”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全局計、為子孫謀的重要決策,是落實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措施、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的關鍵之舉。本案中的犯罪團伙以長江灘涂濕地上的底棲動物蛸蜞、蛸蜞為非法捕撈對象,以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為作案地點,以老鄉、親戚關系為紐帶,捕撈人員與收購、運輸、銷售人員長期勾結,形成“一體化產業鏈”。該犯罪團伙常采用“即捕即賣”方式,將漁獲物迅速運輸銷往長三角地區,給偵查取證帶來較大困難。檢察機關聚焦非法捕撈“捕、收、運、銷”全鏈條,堅持深挖線索、整合多案證據材料、全方位精準打擊上下游犯罪;堅持打深打透、厘清交叉犯罪事實、從源頭斬斷利益鏈條。持續探索檢察辦案與生態修復相銜接的工作機制,持續推進認罪認罰從寬與增殖放流等生態修復有效銜接,加大與行政執法部門的協作力度,對重點地域、重點人群加強法治宣傳,彰顯了檢察機關從嚴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的堅定決心。
案例五
江蘇省常州市陳某龍等16人
非法捕撈水產品、掩飾、
隱瞞犯罪所得案
【關鍵詞】
非法捕撈水產品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長江流域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訴源治理
【要旨】
為有效打擊非法捕撈犯罪,檢察機關緊盯非法捕撈“捕、運、銷”全鏈條,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要求上下游犯罪被告人承擔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并分別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通過建立政協委員提案與檢察建議銜接轉化機制,形成政協民主監督與檢察法律監督工作合力,有效提升檢察機關參與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效能。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9月,被告人陳某龍、王某等11人組成4個團伙,在常州市金壇區長蕩湖水域,使用由電瓶、逆變器、抄網等組成的“電捕魚”工具,多次非法捕撈白條魚等水產品。被告人張某康、王某華等5人明知陳某龍、王某等人所售水產品系非法捕撈所得,仍然予以收購。經評估,陳某龍等團伙非法捕撈的白條魚等水產品價值50余萬元。
【檢察履職情況】
本案為公安部督辦的“長江禁漁2021行動”案件。2021年9月28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壇分局(以下簡稱“金壇公安分局”)邀請金壇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金壇區檢察院”)介入偵查。金壇區檢察院就行為人主觀故意,非法捕撈時間、數量,銷贓數額等問題,向金壇公安分局提出引導取證意見。金壇公安分局按照意見進一步夯實了全案證據。同年10月25日,金壇公安分局提請金壇區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金壇區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的同時,立足食藥環資專業化辦案團隊“四檢融合”優勢,同步開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審查。
2021年11月25日,金壇公安分局將本案移送金壇區檢察院審查起訴。金壇區檢察院積極對犯罪嫌疑人開展認罪認罰教育和釋法說理,促使全部犯罪嫌疑人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并主動繳納漁業資源損害賠償款合計45萬余元。經審查,金壇區檢察院對其中1名情節較輕的收贓人員龔某福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向公安機關發出檢察意見,后公安機關對龔某福依法進行了治安處罰。
2021年12月,金壇區檢察院根據江蘇省環境資源審判集中管轄的規定,以陳某龍等11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張某康等4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江陰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陰市法院”)提起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15名被告人和已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的龔某福共同承擔漁業資源損失費156萬余元。鑒于15名被告人和被不起訴人龔某福的行為給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金壇區檢察院向法院提出,對該16人判處額外承擔5000元至10000元不等懲罰性賠償的請求。
2022年7月5日,江陰市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陳某龍等11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張某康等4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至拘役三個月不等;對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4名被告人判處罰金共計24000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共計46萬余元;支持檢察機關全部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宣判后,所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針對本案暴露出長蕩湖漁業資源被破壞的問題,金壇區檢察院牽頭長蕩湖管理辦公室、農業農村局等單位召開轄區重點水域生態資源保護聯席會議,結合近年來的辦案情況,向與會單位通報了全區生態資源保護狀況、漁業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建議與會單位在轄區重點水域加強“機防+人防”建設,確保監管“全覆蓋、無死角”。2023年1月,金壇區檢察院依托本案辦理中發現的涉漁犯罪頻發、資源受損修復力度不夠、職能單位聯動不多等問題,推動政協委員在區“兩會”上提出政協提案,加強全域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2023年4月,金壇區檢察院與長蕩湖管理辦公室達成協議,合作建成長蕩湖生態修復基地1個,生物多樣性監測點2個,推動出臺長蕩湖漁業資源管理相關規定,切實增強了區域內漁業資源司法保護。
【典型意義】
長蕩湖地處太湖流域上游,屬于長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湖泊,為保護長江主動脈的“小血管”。檢察機關對非法“捕、運、銷”等破壞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實施全鏈條打擊。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可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訴請法院判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者和非法捕撈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承擔懲罰性賠償,加大違法成本,實現有效震懾。檢察機關健全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銜接機制,做實不起訴后半篇文章。對辦案中發現的問題,深入調查研究,從個案辦理到類案監督,推動生態資源保護轉化為政協委員提案,促使形成多部門打防管控常態化保護格局,以更大力度共抓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大保護、大治理。
案例六
天津市趙某強等16人
非法捕撈水產品不起訴案
【關鍵詞】
非法捕撈水產品 海河流域 公開聽證 相對不起訴 社會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危害后果等情節,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用好相對不起訴制度,做到教育懲處相結合,達到“防治結合”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021年7月,被不起訴人趙某強在天津市武清區北運河、龍鳳河及薊州區西干渠等禁漁區內,先后數次利用拖網等工具捕撈野生田螺,后予以販賣銷贓得款1萬余元。
在此禁漁期內,另有被不起訴人姚某新等15人在上述水域禁漁區內,采用同樣手法非法捕撈野生田螺,販賣銷贓得款4000元至2.6萬元不等。
【檢察履職情況】
2022年7月至9月間,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先后將趙某強、姚某新等11件共16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移送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武清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武清區檢察院審查發現,這些案件具有一些共同點:一是犯罪嫌疑人對非法捕撈行為的違法性均存在一定認識,但對危害程度的認知水平不高,到案后均認罪認罰;二是行為人平時表現良好,此前均沒有違法犯罪前科;三是每起案件涉案田螺數量和價值均剛過立案追訴標準。為依法妥善辦理案件,武清區檢察院前往犯罪地、行為人居住地、禁漁區周邊地區走訪調查,重點圍繞生態損害程度、社會影響等方面詳細了解情況。同時,武清區檢察院會同區農業農村委員會、水務部門等執法單位開展聯合專題會議,對生態環境破壞程度及法律適用進行了認真研究。綜合在案證據和犯罪情節,武清區檢察院經認真研究,擬以情節輕微為由,對趙某強等16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彰顯司法辦案的社會效果,武清區檢察院于2022年11月4日對這批案件開展集中聽證。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和律師界代表擔任聽證員,公安偵查人員應邀參會。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詳細闡述了案件基本情況和擬作出不起訴的理由及法律依據。聽證人員經充分討論,一致同意檢察機關按照“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對趙某強等16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聽證會后,承辦檢察官依法向趙某強等16人公開宣布了不起訴決定,并對其進行了訓誡和法治教育。經教育,被不起訴人趙某強等人表示非常懊悔和自責,對自身行為給當地環境資源造成的危害深表歉意,決定積極改正,回報社會。趙某強等人因無力賠償生態修復費用,自愿以勞務方式替代性承擔生態修復義務,主動向周邊群眾宣傳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危害性和違法性。
根據案件反映出的問題,武清區檢察院向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加大巡查力度,動態監督最新治理效果。針對當地居民對在禁漁期、禁漁區捕撈水產品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認識不到位的問題,武清區檢察院聯合區公安、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在運河周邊組織了禁漁普法宣傳系列活動,發放宣傳資料500余份。武清區檢察院還在本院微信公眾號上開設“野生動物保護月”專欄,發布典型案例科普漫畫,提升公眾保護運河生態意識。
【典型意義】
本案中,檢察機關在認真梳理案件事實證據基礎上,用足用好法律規定,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探索一類案件不起訴標準。對主觀惡性不深、危害較小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人員,綜合考慮犯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犯罪數額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作出不起訴決定。對被不起訴的人員做好釋法說理工作,通過法治宣傳教育,提升案件辦理效果。同時,全面分析此類案件成因,深入開展針對沿岸居民、外來務工人員的法治宣傳,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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